2019-02-14 16:57:4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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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物業價、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訂的《湖南省城填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城鎮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0]27號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09]1729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城鎮行政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和暫住人口等。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費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按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市城市、鎮。各風景名勝區、獨立工礦區、城鎮化程度較高的農村(集鎮)等,可經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參照本辦法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五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包括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的垃圾)收集運輸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運行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其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代收手續費和稅金等。
第六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在本省城鎮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個,由城鎮環衛主管部門按國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二)、對城市低保對象等社會困難人群應減免優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也可按照不增加新的負擔、不降低生活標準的原則,由城鎮民政行政部門在安排低保補助標準時統籌考慮。
第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為公益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由所在城鎮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衛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環衛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級以上環衛主管部門組織征收并負責相關管理工作。征收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用于環衛管理和清掃保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費。
第八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還本付息、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
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實行價格聽證。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成本應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
第九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不足補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的部分,應由當地政府適當補助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和企業。
第十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原則上按產生的生活垃圾量計收。實際操作上可按照方便繳費的原則,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辦法。
對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可另行制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方式由城鎮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對城鎮居民(含暫住人口)、機關、事業單位的垃圾處理費與城鎮供水價格合并計收;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以按營業收入或營業面積計收;營運交通工具(包括機動車、列車、飛機等)可以按核定的載重噸位或座位計收。
(一)為提高收繳率,降低征收成本,環衛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企業、交通、地稅、財政等相關部門在相應領域代扣代繳。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1%-3%的手續費,手續費具體標準,根據代征工作量等相關因素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當地政府確定。
(二)城鎮環衛主管部門應向其委托的代征單位頒發代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委托書,明確委托的職責、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各受委托單位應嚴格履行代征職責,在其辦公場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處理費的文件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并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或單列代征項目、金額),不得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收費,也不得隨意減免收費。
第十二條 城鎮規劃區內的垃圾,按城鎮環衛主管部門的規定,各單位能自行收集和運輸至垃圾處理場的,應免征收集和運輸環節的費用;無清運能力的,應全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垃圾按規定實行分類回收、收集的,可減收一定比例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含將垃圾歸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費用)不屬于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或稱衛生費)按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委托清掃保潔的居民或單位收??;已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或稱衛生費)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物業服務費不包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含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的垃圾轉運至垃圾處理場的費用,由垃圾收集運輸企業在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得轉嫁居民、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垃圾產業單位。
第十四條 城鎮環衛主管部門應盡快轉變工作職能,真正成為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市場監管者及垃圾處理服務的采購者。同時要剝離清掃保潔職能,建立健全清掃保潔工作的市場化運作機制。
清掃保潔實行企業化經營,負責城鎮街道、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以及開展與委托的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街道社區)、臨街門面、商業網點等其他經營單位的清掃保潔服務。
第十五條 城鎮環衛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清掃保潔和垃圾轉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并會同環保主管部門建立對垃圾處理設施及其周圍環境質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處理標準和服務質量不達標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經濟處罰;對存在污染隱患的垃圾處理場(廠),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暫停其經營權。
第十六條 城鎮人民政府應按照城鎮的總體規劃,合理規劃城市垃圾處理設施。要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改善投融資環境,拓寬投融資渠道,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經營方式,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垃圾處理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應實行企業化經營和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能力的企業承擔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工作。
城鎮環衛主管部門應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簽訂垃圾處理合同,明確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的責任、義務和支付處理費用標準等,切實降低處理成本,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
在提供合同規定的服務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處理費撥付意見書,相關部門根據意見書按有關規定審核后及時足額向垃圾處理企業撥付費用。
第十八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及環衛部門應按照《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規定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
第十九條 城鎮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環衛主管部門建立垃圾處理及收費相關信息統計和公告制度,按規定時間向省價格、環衛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及時將垃圾處理費收支等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提高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城鎮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加強對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重復收費、違規減免收費以及截留、擠占、挪用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以后,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省物業價、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訂的《湖南省城填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城鎮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0]27號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09]1729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城鎮行政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和暫住人口等。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費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按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市城市、鎮。各風景名勝區、獨立工礦區、城鎮化程度較高的農村(集鎮)等,可經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參照本辦法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五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包括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的垃圾)收集運輸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運行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其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代收手續費和稅金等。
第六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在本省城鎮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個,由城鎮環衛主管部門按國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二)、對城市低保對象等社會困難人群應減免優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也可按照不增加新的負擔、不降低生活標準的原則,由城鎮民政行政部門在安排低保補助標準時統籌考慮。
第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為公益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由所在城鎮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衛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環衛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級以上環衛主管部門組織征收并負責相關管理工作。征收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用于環衛管理和清掃保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費。
第八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還本付息、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
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實行價格聽證。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成本應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
第九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不足補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的部分,應由當地政府適當補助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和企業。
第十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原則上按產生的生活垃圾量計收。實際操作上可按照方便繳費的原則,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辦法。
對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可另行制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方式由城鎮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對城鎮居民(含暫住人口)、機關、事業單位的垃圾處理費與城鎮供水價格合并計收;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以按營業收入或營業面積計收;營運交通工具(包括機動車、列車、飛機等)可以按核定的載重噸位或座位計收。
(一)為提高收繳率,降低征收成本,環衛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企業、交通、地稅、財政等相關部門在相應領域代扣代繳。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1%-3%的手續費,手續費具體標準,根據代征工作量等相關因素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當地政府確定。
(二)城鎮環衛主管部門應向其委托的代征單位頒發代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委托書,明確委托的職責、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各受委托單位應嚴格履行代征職責,在其辦公場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處理費的文件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并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或單列代征項目、金額),不得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收費,也不得隨意減免收費。
第十二條 城鎮規劃區內的垃圾,按城鎮環衛主管部門的規定,各單位能自行收集和運輸至垃圾處理場的,應免征收集和運輸環節的費用;無清運能力的,應全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垃圾按規定實行分類回收、收集的,可減收一定比例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含將垃圾歸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費用)不屬于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或稱衛生費)按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委托清掃保潔的居民或單位收??;已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或稱衛生費)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物業服務費不包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含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的垃圾轉運至垃圾處理場的費用,由垃圾收集運輸企業在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得轉嫁居民、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垃圾產業單位。
第十四條 城鎮環衛主管部門應盡快轉變工作職能,真正成為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市場監管者及垃圾處理服務的采購者。同時要剝離清掃保潔職能,建立健全清掃保潔工作的市場化運作機制。
清掃保潔實行企業化經營,負責城鎮街道、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以及開展與委托的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街道社區)、臨街門面、商業網點等其他經營單位的清掃保潔服務。
第十五條 城鎮環衛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清掃保潔和垃圾轉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并會同環保主管部門建立對垃圾處理設施及其周圍環境質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處理標準和服務質量不達標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經濟處罰;對存在污染隱患的垃圾處理場(廠),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暫停其經營權。
第十六條 城鎮人民政府應按照城鎮的總體規劃,合理規劃城市垃圾處理設施。要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改善投融資環境,拓寬投融資渠道,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經營方式,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垃圾處理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應實行企業化經營和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能力的企業承擔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工作。
城鎮環衛主管部門應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簽訂垃圾處理合同,明確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的責任、義務和支付處理費用標準等,切實降低處理成本,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
在提供合同規定的服務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處理費撥付意見書,相關部門根據意見書按有關規定審核后及時足額向垃圾處理企業撥付費用。
第十八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及環衛部門應按照《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規定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
第十九條 城鎮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環衛主管部門建立垃圾處理及收費相關信息統計和公告制度,按規定時間向省價格、環衛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及時將垃圾處理費收支等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提高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城鎮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加強對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重復收費、違規減免收費以及截留、擠占、挪用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以后,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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