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4 16:57:1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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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物價局: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規范機動車停車收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定價目錄》的規定,結合我省近年來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執行情況,我局對原《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物價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湘價服(2006)58號
第一條 為完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機動車停放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原國家計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機動車停放者,均應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制定《湖南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并具體審批中央在長和省屬在長單位的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市、州、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所轄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施細則和審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具體標準。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
(二)貫徹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促進交通排堵保暢;
(三)調節機動車停車位供求關系;
(四)收費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五)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停車位供求狀況,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
第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按照不同類型,分為室內停車場、露天停車場、道路停車場三類。
(一)室內停車場是指在建筑物內設置,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露天停車場是指停車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機動車為露天停放的停車場;
(三)道路停車場是指占用公路、市政道路(含高架橋下地面)和規劃城區道路旁的空地設置的停車場;包括人工值守停車場和自動計費停車場。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車型分為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
(一)摩托車(含二輪、三輪摩托車和殘疾人專用機動車);
(二)小車: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第八條 在保證交通順暢,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前提下,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公眾開放附屬非營利性的機動車停車場,鼓勵按政府有關規定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提倡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場所和經營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九條 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定價形式及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綜合考慮停車場的地域、停車場類型、服務條件、機動車車型、停放時間、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必要時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分別實行不同的定價形式、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一)下列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1、機場、車站(含火車站、汽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站,下同)、碼頭、大型交易會和市政工程附屬停車場;
2、道路收費停車場;
3、 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
4、公安、交通等執法部門指定的暫扣、暫存交通事故、故障和違法車輛的停車場。
(二)下列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停車場所在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和上下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行確定:
1、城市繁華區域的公共露天停車場;
2、機關事業單位及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等公益事業單位以及電力、供氣、供水、交通、銀行、保險等公用事業單位的內設停車場。
3、住宅小區停車場、住宅小區與其他場所共用的停車場的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的,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三)下列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自行制定:
1、商業場所(包括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寫字樓等建筑物)配套停車場;
2、商業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含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3、商業投資建設的物流園區、專業批發市場配套停車場。
第十一條 城市繁華區域及分級劃分根據城市經濟發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車位供求關系的變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商交警、城管、規劃、園林等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以對特殊地區和路段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等公益事業單位以及電力、供氣、供水、交通等公用事業單位的內設停車場需要收費的,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收費標準后方可收費。
第十四條 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要盡可能將停車服務成本納入景點經營成本,逐步推行收取門票之后不另收取停車保管服務費。
第十五條 道路收費停車場應按照“從嚴控制、有限供應”的原則,經城市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門批準,向政府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收費收入納入政府財政管理的,方可核準收費。
第十六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區別不同情況實行計時或按次收費。道路停車場和繁華區域的公共露天停車場可在一定時間段實行計時收費,但計費起點時間不得低于15分鐘。其他停車場可按次收費,按次一次以12小時為限;也可實行計時收費,但計時在12小時以內的,不得超過按次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各類停車場在非營業時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車場在無人值守期間,道路自動計費停車場在夜間或非車流高峰時段;
(三)對辦公時間進入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電力、供氣、供水、交通、銀行、保險等公用事業單位辦理業務的車輛;
(四)對進入住宅小區停車場(包括室內和露天停車場)、住宅小區與其他場所共用的停車場停車不超過一小時的;
(五)對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車場即停即走(連續下客載客、卸貨裝貨以15分鐘為限)車輛;
(六)對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和殯葬車。
第十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應實行優惠政策。
(一)凡有合法號牌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各類停車場(自動收費停車場除外)停放的,停放保管服務費按半價收取。
(二)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進入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時,車主應當出示本人的殘疾人證和車輛行駛證。
第十九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變化、社會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及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趨勢,區分城市繁華區與其他區域,道路停車與路外停車場停車,車流高峰時段與非高峰時段停車,居住地基本停車需求與辦公、商業、文娛等機動停車需求,統一制定全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并定期發布。
本次全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見附件一。
各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根據當地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不超過8%的利潤率,在省統一制定的全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制定當地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執行標準。
第二十條 凡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其經營者應當向有權核準的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正式文書;
(二)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申報表(見附件二)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驗原件、存復印件);
(四)道路停車場應提供城市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門批準的文書、其他停車場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驗原件、存復印件,租賃使用的應附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收費標準成本核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并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合并、分立、遷移、改名、變更經營范圍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原服務價格登記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各類收費停車場均須按規定公開標示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有關內容,包括:車型分類、計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說明或承諾、收費核準機關、服務價格登記證編號、監督機關及價格投訴電話等。
第二十三條 收費停車場標價牌應當懸掛在停車場入口處或交費處醒目位置,便于群眾監督。
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明顯標志。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進入停車場,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出具標有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牌或卡交費,停車場收費人員應提供地稅部門印監制的收費票據。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給付停車保管收費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支付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者可以向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收費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有關投訴或者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及時購買機動車有關財產保險,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杜絕火災、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機動車停車場因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屬免費停放保管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未按照本實施辦法管理和監督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糾正,并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理。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湖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的規定與本實施辦法相抵觸的,一律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附件一:全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
附件二:機動車輸停放保管服務費申報審批表
附件一:
全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
1、道路自動收費停車場最高收費標準
2、道路人工收費停車場最高收費標準
3、交通事故、故障和違法車輛指定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最高收費標準
單位:元/天·輛
4、住宅小區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最高收費標準
單位:元/輛
5、城市繁華區域的公共露天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最高收費標準
單位:元/輛
附件二:
機動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申報審批表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蓋章:
此表一式二份,申請單位、審批機關各存一份,留申請單位的一份審批單位要加蓋公章。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規范機動車停車收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定價目錄》的規定,結合我省近年來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執行情況,我局對原《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物價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湘價服(2006)58號
第一條 為完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機動車停放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原國家計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機動車停放者,均應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制定《湖南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并具體審批中央在長和省屬在長單位的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市、州、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所轄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施細則和審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具體標準。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
(二)貫徹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促進交通排堵保暢;
(三)調節機動車停車位供求關系;
(四)收費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五)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停車位供求狀況,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
第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按照不同類型,分為室內停車場、露天停車場、道路停車場三類。
(一)室內停車場是指在建筑物內設置,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露天停車場是指停車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機動車為露天停放的停車場;
(三)道路停車場是指占用公路、市政道路(含高架橋下地面)和規劃城區道路旁的空地設置的停車場;包括人工值守停車場和自動計費停車場。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車型分為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
(一)摩托車(含二輪、三輪摩托車和殘疾人專用機動車);
(二)小車: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第八條 在保證交通順暢,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前提下,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公眾開放附屬非營利性的機動車停車場,鼓勵按政府有關規定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提倡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場所和經營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九條 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定價形式及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綜合考慮停車場的地域、停車場類型、服務條件、機動車車型、停放時間、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必要時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分別實行不同的定價形式、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一)下列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1、機場、車站(含火車站、汽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站,下同)、碼頭、大型交易會和市政工程附屬停車場;
2、道路收費停車場;
3、 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
4、公安、交通等執法部門指定的暫扣、暫存交通事故、故障和違法車輛的停車場。
(二)下列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停車場所在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和上下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行確定:
1、城市繁華區域的公共露天停車場;
2、機關事業單位及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等公益事業單位以及電力、供氣、供水、交通、銀行、保險等公用事業單位的內設停車場。
3、住宅小區停車場、住宅小區與其他場所共用的停車場的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的,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三)下列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自行制定:
1、商業場所(包括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寫字樓等建筑物)配套停車場;
2、商業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含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3、商業投資建設的物流園區、專業批發市場配套停車場。
第十一條 城市繁華區域及分級劃分根據城市經濟發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車位供求關系的變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商交警、城管、規劃、園林等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以對特殊地區和路段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等公益事業單位以及電力、供氣、供水、交通等公用事業單位的內設停車場需要收費的,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收費標準后方可收費。
第十四條 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要盡可能將停車服務成本納入景點經營成本,逐步推行收取門票之后不另收取停車保管服務費。
第十五條 道路收費停車場應按照“從嚴控制、有限供應”的原則,經城市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門批準,向政府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收費收入納入政府財政管理的,方可核準收費。
第十六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區別不同情況實行計時或按次收費。道路停車場和繁華區域的公共露天停車場可在一定時間段實行計時收費,但計費起點時間不得低于15分鐘。其他停車場可按次收費,按次一次以12小時為限;也可實行計時收費,但計時在12小時以內的,不得超過按次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各類停車場在非營業時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車場在無人值守期間,道路自動計費停車場在夜間或非車流高峰時段;
(三)對辦公時間進入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電力、供氣、供水、交通、銀行、保險等公用事業單位辦理業務的車輛;
(四)對進入住宅小區停車場(包括室內和露天停車場)、住宅小區與其他場所共用的停車場停車不超過一小時的;
(五)對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車場即停即走(連續下客載客、卸貨裝貨以15分鐘為限)車輛;
(六)對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和殯葬車。
第十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應實行優惠政策。
(一)凡有合法號牌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各類停車場(自動收費停車場除外)停放的,停放保管服務費按半價收取。
(二)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進入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時,車主應當出示本人的殘疾人證和車輛行駛證。
第十九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變化、社會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及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趨勢,區分城市繁華區與其他區域,道路停車與路外停車場停車,車流高峰時段與非高峰時段停車,居住地基本停車需求與辦公、商業、文娛等機動停車需求,統一制定全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并定期發布。
本次全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見附件一。
各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根據當地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不超過8%的利潤率,在省統一制定的全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制定當地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執行標準。
第二十條 凡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其經營者應當向有權核準的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正式文書;
(二)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申報表(見附件二)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驗原件、存復印件);
(四)道路停車場應提供城市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門批準的文書、其他停車場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驗原件、存復印件,租賃使用的應附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收費標準成本核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并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合并、分立、遷移、改名、變更經營范圍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原服務價格登記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各類收費停車場均須按規定公開標示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有關內容,包括:車型分類、計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說明或承諾、收費核準機關、服務價格登記證編號、監督機關及價格投訴電話等。
第二十三條 收費停車場標價牌應當懸掛在停車場入口處或交費處醒目位置,便于群眾監督。
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明顯標志。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進入停車場,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出具標有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牌或卡交費,停車場收費人員應提供地稅部門印監制的收費票據。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給付停車保管收費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支付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者可以向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收費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有關投訴或者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及時購買機動車有關財產保險,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杜絕火災、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機動車停車場因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屬免費停放保管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未按照本實施辦法管理和監督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糾正,并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理。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湖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的規定與本實施辦法相抵觸的,一律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附件一:全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
附件二:機動車輸停放保管服務費申報審批表
附件一:
全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
1、道路自動收費停車場最高收費標準
收費時間 | 計費單位 | 收 費 標 準 |
每車位 | 按每15分鐘計時收費,每15分鐘1元,不足15分鐘的按15分鐘計價收費。 | |
每車位 | 按次收費,每次10元。 | |
說明:大型車輛按占用兩個停車位收費。 |
2、道路人工收費停車場最高收費標準
收費時間 | 計費單位 | 收 費 標 準 |
每車位 | 按小時計時收費,每小時4元,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價收費。 | |
每車位 | 實行按次收費,每次10元。 | |
說明:大型車輛按占用兩個停車位收費。 |
3、交通事故、故障和違法車輛指定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最高收費標準
單位:元/天·輛
車 型 分 類 | 收 費 標 準 |
摩托車(含二輪、三輪摩托車和殘疾人專用機動車) | 10 |
小車: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 | 20 |
大車: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 | 30 |
超大型車: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 40 |
說明:車輛停放不足12小時的減半收費。 |
4、住宅小區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最高收費標準
單位:元/輛
車型 | 小車 | 大車 | 超大型車 | 摩托車 | ||||||||
類型 | 時間 | 每 小 時 |
每 次 |
每月 | 每小時 | 每 次 |
每 月 |
每 小 時 |
每 次 |
每月 | 每 次 |
每月 |
室 內 |
5 | 300 | 10 | 500 | 15 | 700 | 2 | 60 | ||||
露 天 |
1 | 3 | 100 | 2 | 6 | 200 | 3 | 10 | 300 | 1 | 30 | |
說明 | 1.收費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務單位與停車位產權所有者協商確定。 2.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每次按12小時計算。 |
|||||||||||
5、城市繁華區域的公共露天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最高收費標準
單位:元/輛
車型 | 小車 | 大車 | 超大型車 | 摩托車 | |||||||
時間 | 每小時 | 每 次 |
每 月 |
每小時 | 每 次 |
每 月 |
每小時 | 每 次 |
每 月 |
每 次 |
每 月 |
3 | 8 | 300 | 4 | 12 | 500 | 5 | 15 | 700 | 1 | 40 | |
說明: | 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每次按12小時計算。 |
附件二:
機動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申報審批表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蓋章:
項目 | 內 容 | ||
申請 單位 基本 情況 |
單位名稱 | ||
地址/郵編 | |||
法人代表/電話 | |||
財務主管/電話 | |||
停 車 場 類 別 |
室內停車場/面積/車位數 | ||
室外固定停車棚/面積/車位數 | |||
室外固定停車棚/面積/車位數 | |||
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面積/車位數 | |||
特殊地段臨時停車場/面積/車位數 | |||
申報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 | |||
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收費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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